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浏阳市人,户籍地浏阳市**镇**村**组**号,现住浏阳市**镇**村庙**区。因犯寻衅滋事罪,2011年3月3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2018年4月9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七日;又因吸毒,2019年11月12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11月1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2020年6月25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0月16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浏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份的一天,田某某在朋友“久某某”的介绍下开办了一套“浏阳市集里田某某**电子商贸店”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以800元的价格卖给钟某某,田某某获利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浏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2020年2月11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开办了名称为“浏阳市集里田某某**电子商贸店”的《营业执照》,但是其是否将该《营业执照》出售给钟某某,仅有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钟某某对此无供述,也无其他证人、书证等相关证据佐证。仅有田某某单方面的供述,无法形成证据锁链,认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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