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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烟台开发区**工人,出生地黑龙江省铁力市,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组,现住址**烟台开发区**汽车服务店。2018年10月5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2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于2018年5月8日,通过微信将自己的个人信息、照片提供给名称为“**《稀有物品商贸》”的微信用户,并转账给对方800元,委托对方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在收到伪造的驾驶证后,田某某发现证件信息与本人不符,无法使用,遂将驾驶证放置于**汽车服务店的办公室内。2018年10月5日,民警根据协查信息将田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扣押清单、照片等书证;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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