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001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住奎屯市**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乌苏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10日12时许,田某某驾驶新D0****号“福田“牌大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乌苏市**路、**路十字路口路段时,与卞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口向东左转弯的新G3****号”雪弗兰“牌小型轿车尾部碰撞肇事,致卞某某受伤,两车及道路南侧路灯杆受损。后卞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4月14日,经乌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乌苏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科正所【2019】乌临鉴字第194号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死者卞某某生前据病史资料记载病情,生前患有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此为少见的致命性自身疾病,心脏手术后突发心源性休克是死亡形成的主要原因,本次外伤仅起到诱发因素(外伤参与度约25%)。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塔城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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