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诉刑不诉〔2015〕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2015年2月1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5年3月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1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豫**面包车由西往东行驶至永城市裴桥镇朱庄村王庄路段时,因车速过快,撞上由南向北过路的常某某所骑电动三轮车,造成常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系外伤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田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田某某案发后能动主动投案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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