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诉刑不诉〔2018〕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河南省永城市**镇**村**楼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7年10月0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8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06日1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豫N*******小型轿车,沿永城市永黄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口乡闫王庄村路段时, 未保持安全车速,且采取措施不当,与前方同方向骑行电动车的王某某相撞,致使王某某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外伤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田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与死者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且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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