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9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睢阳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5时25分,田某某驾驶豫PD85**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柘城县胡马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柘城县马集乡中学时与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于2020年6月6日经医治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柘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田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田某甲、王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 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属初犯,案发后民事部分已经调解,被害人近亲属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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