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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233号

犯罪嫌疑人田某某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族,小学毕业务农人员,宁夏回族自治区******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0时3分许,犯罪嫌疑人田某某驾驶宁A*****(陕E****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1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镇平县杨营镇赵河桥东附近处时,与行人王**相撞,造成王**受伤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田某某当即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事故责任认定:田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田某某积极赔偿损失并与受害方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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