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233号
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回族,小学毕业,务农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0时3分许,犯罪嫌疑人田某某驾驶宁A*****(陕E****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1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镇平县杨营镇赵河桥东附近处时,与行人王**相撞,造成王**受伤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田某某当即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事故责任认定:田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田某某积极赔偿损失并与受害方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