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三部刑不诉〔2020〕23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8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镇**小区**号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京AD****5传祺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丰台区**路**园门前时,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行驶后为躲避对面车辆将被害人齐续清撞倒,致其当场死亡,后与停放在**园**北侧的京Q****6长安牌小型客车相撞,致长安牌小型客车前部右侧与路边护栏接触,造成两车及路边护栏损坏。经认定,田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于2020年8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现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保险单、死亡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银行支付凭证、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勾某某、张某某、孟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国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酒精检验报告等;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被不起诉人身份信息、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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