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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区检二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区南街社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12时01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陕H****8号小型轿车,由商州区领航国际酒店后院通道右转驶入州城路,并由东向西行驶至八千里饭店门前路段时,与被害人袁某某骑停于路北绿化带附近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袁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袁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袁某某系生前遭交通事故外伤后造成颅脑及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田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袁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田某某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田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田某某与袁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综上,田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袁某某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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