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2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广汉市************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7时32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川F3****小型轿车,从广汉市向新路方向沿九高路往汉洲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广汉市南兴镇九高路1KM+800M处时,与从其右侧往左侧推着自行车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黄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黄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田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配合警察调查勘验工作。主动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