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2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广汉市**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7时32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川F3****小型轿车,从广汉市向新路方向沿九高路往汉洲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广汉市南兴镇九高路1KM+800M处时,与从其右侧往左侧推着自行车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黄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黄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田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配合警察调查勘验工作。主动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