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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孝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1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司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孝义市,住山西省孝义市**小**号楼**单元**室,准驾车型:A2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10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冀A2****,**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B****挂**牌重型自卸半挂车沿孝义市梧西路由东向西行至西许村路口段时与蔡某某驾驶的**牌电动三轮车载着任某某沿梧西路由东向西行至该处左转弯相刮碰,发生致蔡某某、任某某受伤住院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任某某于2019年10月3日经孝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孝义市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田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田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取得被害人蔡某某及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调查结果、谅解书以及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宽情节和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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