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8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系宁城县**镇中心卫生院**,住宁城县**镇**号楼**单元**室。因赌博行为于2018年2月22日被宁城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9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6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蒙DW****号白色小型轿车从宁城县天义镇前往**镇中心卫生院上班,执行“新冠肺炎”防疫任务。沿S21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宁城路段265KM处,刮撞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致车辆部分损坏,李某某因颅脑和多脏器损伤当场死亡。经宁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和救护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向宁城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2020年2月12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已实际履行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事件单、常口信息、嫌疑人违法犯罪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车辆保险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杨某某、李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期间,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且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