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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 ,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69********,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白英,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8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由桅峰路方向沿通村公路往碧第塘方向行驶,07时10分许,当行驶至安龙县**街道**道碧第塘十字路口路段处时,田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与从双龙滩方向沿荷都大道(城市道路)往蘑菇小镇方向行驶由史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史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11日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田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史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从较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龙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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