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镇**村委**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鄂F8****小型普通客车,沿吴皇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平舆县城北同力水泥厂附近路段时,撞着前方同方向步行靠公路右侧推行两轮电动车的冯某某,造成冯某某受伤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依据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平公交认字【2020】第242号:田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能够及时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并如实供述其驾驶机动车肇事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的事实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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