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1197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辽宁省新民市人,现住沈阳市辽中区**,个体业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19时30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辽A7****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十大线187KM+550M处(新民市前当堡镇马坊村口南150米),因夜间行车忽视瞭望,未确保安全车速,骑跨机非分道线行驶过程中追尾撞同方向非机动车道内骑自行车的刘某某,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刘某某当场死亡的后果。肇事后,田某某积极进行抢救并报警。经新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田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