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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2********,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沿河县**街道**街**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沿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6日,田某某驾驶贵DT****号轻型厢式货车从黄土镇方向向思渠镇方向行驶,20时15分许,行驶至**镇**村猴子岩路段处时,该车撞上其行驶方向道路左侧的波形防护栏后,翻至道路左侧外的山坡下,造成贵DT****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田某某,乘车人袁某军、喻某学三人受伤。伤者喻万学经送往沿河县**镇卫生院抢救无效于20 20年02月27日00时30分许死亡。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田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且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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