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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汉族,生于197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75********,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乡**行政村**自然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9时30分许,田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甘M1****号“长安”牌SC6469AAB6型小型普通客车,拉载其妻张某某,沿方曹乡道由北向南下坡行驶至4KM+500M右向弯道处,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坠入道路东侧土坎之下,造成田某某、张某某二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某后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0月12日21时40分许死亡。

2020年10月14日,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镇)公(司)鉴(法病)字[2020]44号鉴定文书,经鉴定意见,张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10月15日,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甘中诚司鉴所[2020]车鉴字第(180)号鉴定文书,经鉴定意见,甘M1****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前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安全技术状况合格。

2020年10月22日,镇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62282712020000005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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