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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蔚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现住魏县**市场内。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高速交警蔚县大队侦查终结,2020年1月6日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3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冀冀DU****号灰色福田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张石高速石家庄方向160KM+100M处,在超车过程中与前方王某某所驾驶的冀FM****/冀F****号蓝色欧曼牌重型半挂货车左后方相撞,致使同车乘车人段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9年9月24日经涿鹿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段某某符合在交通事故中额面部、颈部遭受强大的钝性外力撞击挤压造成颈椎多椎体断裂骨折、颈髓损伤,颈部大血管断裂(颈动脉、颈静脉),致呼吸功能衰竭及出血性休克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9年10月10日经河北高速交警张家口支队蔚县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段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交通肇事后,在现场积极救助伤者且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投案自首,在主观上有认罪悔罪的态度;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与被害人段某某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且死者段某某系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亲属,被害人段某某的近亲属对田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以前未受过刑事、行政等处罚,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我院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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