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施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施秉县顺达客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施秉县**镇**路**栋**号,住贵州省施秉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6月01 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施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2日,田某某驾驶贵H****3中型普通客车沿白五线由白垛往桐木湾方向行驶,09时58分,行至4公里100米(小地名:谷定大寨)右转弯路段处下好乘客起步时,因未察明车辆周围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致使所驾车将行人邓某某撞倒在地并碾压,造成行人邓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施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田某某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某无责任。
同时查明,田某某与被害人邓某某的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获得谅解。田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案发后及时报警,未逃离现场,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施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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