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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78********,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镇**村,住玉屏侗族自治县**街道**新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牌号为贵DK****的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何某某从玉屏侗族自治县***街道***新区***区往***新区***区行驶,当行驶至**街道**新区***大道路口处时与龙某某驾驶的贵DW****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何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田某某本人受伤。经公安机关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员龙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害人何某某无责任。2020年6月1日被不起诉人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涉嫌的事实,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侦查,2020年7月1日公安机关对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经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2020年8月24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办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龙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铜仁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平塘县华元机动车辆检测公司检验鉴定报告、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车记录仪刻录光盘。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达成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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