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6********,苗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9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田某某驾驶渝D****3号重型自卸货车途径长兴堡镇九龙路段时车辆右侧车头保险杠撞上路边行走的行人徐某甲,造成徐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田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犯罪嫌疑人田某某于2020年4月1日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经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田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松桃苗族自治县长兴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田某某与徐某甲之子徐红波达成赔偿协议且履行完毕并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及二百九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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