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荣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职工,现住威海市经区**小区(户籍所在地荣成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7日17时40分许,田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荣成市**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行至荣成市**镇**村北道路处时,与王某某由北向南跑步横过道路时相撞,致王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田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田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