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3月间,黄某某(另案处理)租用云阳县关坪路97号门市开设“尊道足浴”店,容留冯某某、徐某某、“小玲”等人在重云大酒店开房从事卖淫活动,从中非法获利。黄某某通过建立微信群“尊道足浴”招揽出租车司机为其拉客,成功后给予司机每人20元介绍提成,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于2019年2月加入“尊道足浴”微信群。田某某于2019年3月18日晚19许至22时期间,驾驶车牌号为渝F66***的出租车在明知乘客想要嫖娼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介绍并拉载了5名嫖客至“尊道足浴”门市,后田某某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收取了黄某某共计人民币100元的介绍提成。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于2019年3月20日在云阳县云江大道六号路口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徐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
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第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条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
第十三条 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犯罪所得的二倍以上。
对犯组织、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