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71988********,土家族,大专文化,原**公司恩施分公司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凤县**镇**村**组,住恩施市**栋**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
利川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吴某某于2017年9月7日到**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找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办理贷款业务,因吴某某提供的工作证明所记载的信息和加盖的印章不符合贷款要求,吴某某便请求田某某帮忙并承诺给田某某好处费。田某某帮吴某某填写了含有虚假身份信息的工作证明。当日18时许,吴某某成功贷款人民币450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利川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田某某代写的工作证明上加盖的“利川市公安局”印章来源不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由谁伪造,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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