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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部**,出生地北京市通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离婚不满一年期间,为享受首套房低首付政策,伙同他人伪造编号为L110112-2017-******的离婚证一张,后田某某使用该伪造的离婚证在北京市通州区不动产交易大厅办理过户业务时被工作人员发现,未能将房产过户到其名下。经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未查询到上述离婚登记信息。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玉桥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玉桥派出所接受讯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家庭购房申请表、收入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史某某、某某某、田某甲、张某某等5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田某某家走访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离婚证,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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