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薛诗槐,山西森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原持有准驾车型C1的机动车驾驶证。2018年,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准备购买大车,因自己准驾车型不符,遂产生办理假的驾驶证的念头,后通过一个运输群认识一人(微信号***, 微信名***),与该人达成办理虚假居民身份证、虚假驾驶证的协议,田某某提供本人照片,并于2018年2月28日、2018年3月1日分三笔向对方支付款项共计700元。过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取得姓名李某某、证件号1423261978********、头像为田某某本人的身份证及驾驶证。2019年4月26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晋KD****重型自卸货车行经铝矿循环路10公里处时被孝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阳泉曲中队民警当场查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无前科劣迹,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退回孝义市公安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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