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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保险诈骗案)_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公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镇**社区**组**号,现住仁怀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5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之妻赵某甲在遵义市医学院检查出脑肿瘤,因当年赵某甲医疗保险处于脱保状态,便产生借用其妹妹赵某乙医疗保险卡住院的念头。赵某甲趁赵某乙不在家之机将赵某乙身份证及医疗保险卡带走,于2017年6月29日至7月20日以赵某乙的名义在重庆**医院治疗并手术,治疗结束后因报销医疗费用的需要,赵某甲找到其妹夫秦某某要求秦某某到仁怀市**镇**村出具大病报销调查表,后秦某某和赵某甲的老公田某某到**镇**村出具大病报销调查表,秦某某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赵某甲用于报销医疗费用,共计报销到账37985.92元。后赵某甲多次以赵某乙的身份信息在遵义医学院住院治疗,经仁怀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补偿结算单记载,赵某甲住院期间累积补偿费用146215.49元。案发后赵某甲、田某某于2019年5月20日向仁怀市合医办退还报销的费用146215.49元。

另查明,田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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