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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四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81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梅河口市**乡**村**组,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20日、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田某某和被害人任某某为男女朋友关系,田某某在任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任某某名下平安银行信用卡内7万元人民币通过王某某套现得到6.93万元人民币,并由王某某转入任某某名下工商银行卡内,该卡由田某某持有,田某某将钱取现、使用支付宝进行消费。2019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田某某在任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任某某名下的上海银行信用卡内2万元人民币使用消费。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田某某在任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登录任某某注册的美团手机APP软件,以任某某的名义在美团软件借款,共借款20600元人民币,田某某共非法占有任某某信用卡内资金共110600元人民币,2019年6月后,田某某一直没有还款。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田某某冒用他人名义及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田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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