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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岸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81974********,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路**号,现住地:武汉市汉阳区**栋**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于2019年12月9日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9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田某某于2013年3月18日在中国**银行武汉**支行申领一张卡号为42703000********的信用卡,至2013年10月开始透支逾期,2015年11月11日最后一次还款500元,经中国**银行武汉**支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无果。后田某某改变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进行逃匿,拒不归还透支款项。截止2016年12月1日,田某某共透支本金为人民币117372.53元,利息及滞纳金92135.26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田某某于2013年3月18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支行申领一张卡号为42703000********的信用卡,至2013年10月开始透支逾期,2015年11月11日最后一次还款500元,经中国**银行武汉**支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无果。后田某某改变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进行逃匿,拒不归还透支款项。截止2016年12月1日,田某某共透支本金为人民币117372.53元,利息及滞纳金92135.26元。田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被抓获归案,其家属于2019年12月10日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支行偿还全部本金及部分利息共计18万元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支行于同日出具刑事谅解书。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前全部归还透支本金及部分利息,符合《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9号)第十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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