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01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67********,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村**组,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明知丈夫王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9月19日凌晨,在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其住所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收购被盗钢筋的情况下,仍向公安机关谎称系自己实施了收购行为,故意作假证明包庇,妨害侦查活动。
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被查获归案。
现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偶犯,且包庇对象系其丈夫,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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