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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三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贵州省纳雍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纳雍县******组,现住永康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日期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凌晨1时20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浙*****小型普通轿车行经永康市**路**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32mg/100ml。随后提取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的血液,经送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田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违法记录查询、身份查询信息、呼气酒精检测单、驾驶证查询信息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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