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镇,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天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0时40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甘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天祝县**路时被天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检查,发现机动车驾驶人田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嫌疑,天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对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75mg/100ml。2020年4月7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田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0.47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没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