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Z9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街**号**广场**栋**单元**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俞启超,安徽华素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2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皖******号黑色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航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红旗六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71mg/100ml。2020年5月9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和户籍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执法办案查询系统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案件照片、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
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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