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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刑不诉〔2017〕13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街**号院**号,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镇,无业。2017年8月9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9日凌晨0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起亚牌陕J10***小型客车,从延安市宝塔区**大道出发,由东向西行驶至宝塔区**街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扣。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陕延天恒司法医学【毒】鉴检字【2017】第1358号血醇检验报告,检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9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中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有以下情节:1、犯罪情节轻微;2、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93mg/lOOml; 3、深夜被查扣;4、积极认罪、悔罪,本人写了悔过书并向我院提出从宽处罚的申请综合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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