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明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5041955********,汉族,初中文化,企业退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住本溪市明山区**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溪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了公开听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15时25分许,酒后驾驶四轮电动车由本溪市明山区**向**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本溪市明山区****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2.7mg/100ml;田某某所驾驶的四轮电动车是四轮汽车,属于机动车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坦白其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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