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渌检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63********,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株洲市渌口区人,系株洲市渌口区**小学教师,住渌口镇**社区*栋***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渌口派出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家。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其岳母家吃中饭时喝了酒。晚6时许,其驾驶湘B*****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其妻回家。途经渌口区育红小学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后经血液样本检测,田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12.76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田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田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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