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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下检二部刑不诉〔2021〕31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5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浙江**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本市萧山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上城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1年3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8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6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浙AJ1****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从杭州市凤栖花园门口出发,途经刀茅巷,在本市下城区凤起路11号处停车睡觉。后被报警后赶到现场的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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