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70********,汉族,初中,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住**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号牌为冀C*****的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和平大街与西港路交叉口100米处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04月14日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田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12.1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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