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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422221991********,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海原县,住海原县****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海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01时许,在海原县海城镇七公江湖烧烤店门口,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处,对其进行呼气时酒精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后经中卫公安局物证鉴定血样检测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02mg/100ml。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已达到84.02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客观上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无加重处罚情形,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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