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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号码342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临泉县,住临泉县宋集镇**村委会****号,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14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沿临泉县宋集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口时,被执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94.3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乔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危险驾驶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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