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9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9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01时44分许,田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离开昆明市白云路与万华路交叉口滨江俊园广场负一楼停车场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153.52mg/100m1(乙醇/血)。
本院认为,田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有认罪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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