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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5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现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8日05时25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前日饮酒后驾驶车牌为云******的小型普通客车从会仪村7组行驶至彝绥线K256+127M,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田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30.7mg/100mL。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所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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