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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什邡市******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黎陆华,四川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F*****小型轿车行驶至什邡市马井镇350国道762KM+100M处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拦下,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进行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民警遂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带至什邡第二医院采集血样。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9.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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