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路**号,住址地同户籍所在地,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甘ATV***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兰州市安宁区枣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枣林小区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抓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43mg/100ml。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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