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九检一部刑不诉〔2020〕Z2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2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街**小区**号楼**单元**),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1日16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蒙BC****小型普通客车沿站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河大街与站北路南2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