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21994********,汉族,初中文化,系**KTV店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住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高新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新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蒙BT****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南壕村南门处被查获。经鉴定,田某某血中乙醇含量118(mg/100ml)。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情节,有扣押清单、查获经过、到案情况、查获现场照片、人员电子档案、无违法犯罪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当事人抽血确认照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杨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清晨醉酒驾车,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血中乙醇含量未超过120(mg/100ml),且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