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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仁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移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移交本院审查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川******号小型汽车(核定载人数8人)将5名工友送到工地后又独自驾车行驶,当车行驶至攀枝花市金沙江大道新庄桥南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精检测结果为100.4mg/100ml,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交警随即将其带至攀枝花市中心医院抽血备检。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系隔夜醒酒后驾车,未造成其他损失或者后果,且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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