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0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宜宾市临港经济开发区沿省道往高县罗场镇田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宜庆路来沙路口处时,被高县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血样送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4.4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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