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区**村**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M****6的黑色大众迈腾小轿车行驶至新北路与津塘公路交口时,被民警拦检,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当场检测,显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酒精浓度为56.2mg/100ml,后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4.94mg/100ml。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田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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