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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公刑不诉〔2018〕6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90121977********,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威海市环翠区**小区**号**室,现住威海市环翠区**小区**号**室。2018年10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26日21时42分,犯罪嫌疑人田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威海市区统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戚家夼隧道南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犯罪嫌疑人田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01mg/100ml。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0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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